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34002.00万股的2.50%。其中首次授予81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34002.00万股的2.3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5.44%。预留38.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34002.00万股的0.1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56%。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邹敏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13.47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即每股13.47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下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比例解锁;预留部分在预留授予后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的比例解锁。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1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3
第十三章 附则......2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以任何形式
锁定期 指
进行转让(含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锁期 指
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所必需满
解锁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48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中高层管理人员;
4、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