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5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汇融”)、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战新产投”)签署了《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补充性协议,对共同投资设立的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了完善 ,本次投资完成后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20,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40%。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电池材料、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电池上下游产业链,同时将覆盖新能源等有助于驻马店产业升级的战略新兴产业。本次投资将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拓展投资渠道,有助于驻马店产业升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公司产业布局优化和战略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AMW06L
法定代表人:闫万鹏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4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明理路西、湖心岛路东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3层306-9室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有限合伙人1: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G0KQR9E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0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有限合伙人2: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DUN8Y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500,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7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D7KFC463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驻马店市金顶山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同信缤纷之窗农商行大厦20楼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情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额 比例 方式
1 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20% 现金
2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00% 现金
3 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000 30.00% 现金
合伙)
4 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4,900 29.80% 现金
合计 50,000 100.00% —
目前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出资额1000万元已缴足,尚未对外投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同信缤纷之窗农商行大厦20楼。
3、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争取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实现投资回报。
4、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6、期限
(1)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的首期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
(2)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存续期限”)。尽管有前述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避免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延长而另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期限设置为十(10)年,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但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仍以前述约定为准。
(3)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前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在投资
期终止后的剩余期限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投资,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人会议另行批准的除外。
7、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设置由五(5)名委员(“投委会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三(3)名委员,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驻马店黄淮基金”)有权委派一(1)名委员,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鹏辉能源”)有权委派一(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及其他对合伙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决策,所有决策事项应经四(4)名以上(含本数)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为免疑义,驻马店黄淮基金及鹏辉能源享有的投委会委员委派权应以其担任基金有限合伙人且不存在存续的出资违约为前提(为本条之含义,若前期有出资违约行为,但后续完成对应出资从而纠正前述出资违约行为的,那么该有限合伙人仍有投委会成员的委派权如该等违约责任已被减免或豁免,则视为不存在出资违约行为),若不符合前述要求,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或鹏辉能源享有的委派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继享有。
8、收益分配机制
除非本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就源于现金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可分配收入,应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经普通合伙人善意判断按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就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的相对比例向相应合伙人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投资收入,最迟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
(2)就现金管理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他收入,最迟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
9、退出机制
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减资:(1)依据本协议第8.2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
约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被除名;(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当然退伙;以及(4)因适用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减资或退伙,则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减资。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受限于本协议第9.5条的规定,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的;(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