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343.7324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50,334.3360 万股,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1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343.7324 万元。 50,334.3360 万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343.732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334.336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3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可的允许的其它方式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通过即可。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5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上述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份。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6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 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7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包
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 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 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
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
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8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
9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事人数的 2/3 时;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所备案。 司证券交易所备案。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出具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