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9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3),具体情况如下: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盈利:5,800 万元–8,500 万元
东的净利润 盈利:62,838.22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86.47%-9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盈利:2,800 万元–4,100 万元
后的净利润 盈利:56,683.34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92.77%-95.06%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本报告期 是否进
项目 上年同期 行修正
原预计 最新预计
盈利:5,800 万元– 盈利:3,400 万元– 盈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8,500 万元 5,000 万元 62,838.22 万 是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比上年同期下降: 元
86.47%-90.77% 92.04%-94.59%
盈利:2,800 万元– 盈利:2,800 万元– 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100 万元 4,100 万元 56,683.34 万 是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比上年同期下降: 元
92.77%-95.06% 92.77%-95.06%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隆新能源”或“格力钛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返还相应货款以及赔偿损失等合计39,776,769.40元,该案件在2021年8月31日取得(2020)粤0404民初363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银隆新能源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货款8,483,009.60元及有关违约金,驳回银隆新能源的诉请。银隆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22年5月9日出具(2022)粤04民终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判决内容为公司向格力钛新能源返还货款30,814,872.32元及支付维修费用、鉴定费用1,145,613元。公司认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尚未安排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公司已提起上诉。
原业绩预告披露后,鉴于上述诉讼进展属于公司2023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2,716.64万元。
前次披露业绩预告时,关于该诉讼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3)时,上述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尚未判决。根据上述诉讼事项在2021年8月31日取得的原一审判决书,判决格力钛新能源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货款8,483,009.60元及有关违约金,公司预计因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因此前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加强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测算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本次业绩预告修正为公司财务部门测算的结果,仍属预告数据。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