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12个月内购买同一或相关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时间 事项 交易对价(万元)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购买黄宇红持有的实达科技 6,396.57
2020年 12月 11.11%股权 佛山市实达
上市公司购买李强持有的实达科技 0.40% 230.28 科技有限公
股权 司(以下简
上市公司购买邝达辉持有的实达科技 9,617.09 称“实达科
2021年 2 月 16.71%股权 技”)
上市公司购买黄炳基持有的实达科技 5,076.95
8.82%股权
合计 21,320.89 -
注:根据上市公司与邝达辉、黄炳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收购邝达辉、黄炳基的股权采取分期付款、分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与邝达辉、黄炳基分别已办理其持有的实达科技 12.53%、6.6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已实施或将实施的以现金方式收购、本次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实达科技股权合计为 61.11%。根据本次交易的预评估情况,上述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除上述资产交易外,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的情况。
特此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