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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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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鹏辉能源”)拟发行股份购买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飞达)持有的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科技”)24.08%的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夏信德,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根据标的资产预评估情况,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 50%,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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