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1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有下 列 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3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4 审议: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 保。
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任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 交易事项(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连续十二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连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5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放弃权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前款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前款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括在内。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
股东大会审议。 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6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类别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