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3-023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单位
3. 涉案的金额:31,425.95 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豫 96 刑初 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
2、被告人:宋颖标、钟盛、张永新
3、被害单位: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同生环境开展日常审计过程中,发现同生环境
原管理层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送达的《移送起诉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指控被告人,并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2)豫 96 刑
初 3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颖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50 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550 万元。
二、被告人钟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400 万元;犯
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400 万元。
三、被告人张永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宋颖标、钟盛因合同诈骗的犯罪所得 29,941.3 万元,退赔被害
单位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在案的宋颖标、钟盛名下股票 1,186 万股及其孳息返还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票以并购时人民币 23.02 元/股折算价值,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被告人宋颖标、钟盛因职务侵占的犯罪所得 1,284.65 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所得 200 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2)豫 96 刑初 3 号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