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6 证券简称:广生堂 公告编号:2018054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具体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行权价格:公司授予每一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9.28元。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备注: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2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8年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8年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事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8年3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
20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7、2018年 3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曾志伟、沈建铃由于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146人调整为14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98.30万份调整为395.70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关于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