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东源乡富源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70万股,包括公开
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7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
(二)发行股数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本次公开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三)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4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470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3日
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III
重大事项提示
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万股,本次拟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合计不超过1,870.00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不超过7,470.00万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先生、叶理青女士、李国栋先生以及股东福建奥华
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全体合伙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或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也不由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出资或
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以及
李国平父亲李三金同时承诺:李国平、叶理青或李国栋中任一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
IV
(有限合伙)出资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或出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三人全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也不由本公司或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或出资,或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迎、朱夏玲、李援黎、林心镇、
曾炳祥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不超过其所持出资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也不从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承诺,其持有的广生堂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
有减持计划;广生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广生堂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
调整。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作为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李国平、叶理青、李国栋承诺,其持有的广生堂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生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广生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担任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国平、李国栋、陈迎、李援黎、林心镇、曾炳祥系宁德市柘荣
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并拥有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份额。该等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转让、退伙或者其他
V
方式将所持出资份额变现的,其每元出资份额变现价格不低于广生堂公司股票发
行价的1.6倍;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宁德市柘荣奥泰科
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承诺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同时,若公司新聘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注】上述人员系通过持有奥泰投资的出资份额间接实现拥有发行人股份的权益。截至
本次发行前,奥泰投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450万元,奥泰投资持有发行人720万股,故
奥泰投资每元出资额所对应的广生堂股份数为1.6股,每元出资额价格对应广生堂股价的
1.6倍。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市
后的股价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
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份。
VI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
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
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个
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
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
股价稳定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