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发行结构、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 号)。
重点提示
1、广生堂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3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广生堂”,股票代码为3004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7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7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3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小于等于募投项目所需,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发行后,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现有股东发售股份额度原则上由全体股东按发行前持股比例分摊,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前 最大转 预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让股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 1,840.00 32.86% 115.00 1,725.00 24.64%
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 1,120.00 20.00% 70.00 1,050.00 15.00%
心(有限合伙)
叶理青 800.00 14.28% 50.00 750.00 10.71%
李国平 720.00 12.86% 45.00 675.00 9.64%
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 720.00 12.86% 45.00 675.00 9.64%
中心(有限合伙)
李国栋 400.00 7.14% 25.00 375.00 5.36%
合计 5,600.00 100% 350.00 5,250.00 75.00%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根据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摊承销费,其余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2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4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华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4月13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4月10日(T-2日)刊登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8日(T-4日)及4月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拟申购数量和选择是否承诺持有12个月限售期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0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12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T日)9:30 至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不进行老股转让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
13、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4月14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4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4月1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华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