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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35 深市 中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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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中泰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35        证券简称:中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0 年 4 月 27 日,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公司 4 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 228 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数 216,961,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58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5 人,代表股份数 216,919,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7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 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7 人,代表股份数 1,525,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
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53,818,4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刘立冬、卞传瑞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投资深冷装置产能优化提升以及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6,958,1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522,1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33%;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深海、马洪伟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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