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9年3月23日,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2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公司4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7人,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138,293,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7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3,119,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6,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99.903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6,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深海、马洪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