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 2018-067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接到公司董事傅海鹰、 董事林强、监事赖星凤的通知,获悉傅海鹰先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3,7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60%; 林强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3,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10%;赖星凤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
持公司股份 2,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99%。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股)
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份占
总股本比例
傅海鹰 大宗交易 2018 年 12 月 20 日 3,720,000 8.44 0.9260%
林 强 大宗交易 2018 年 12 月 21 日 3,700,000 8.46 0.9210%
赖星凤 大宗交易 2018 年 12 月 24 日 2,370,000 8.39 0.58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傅海鹰
合计持有股份 14,889,960 3.7063% 11,169,960 2.7804%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3,722,490 0.9266% 2,490 0.0006%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67,470 2.7797% 11,167,470 2.7797%
林强
合计持有股份 14,834,880 3.6926% 11,134,880 2.7716%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3,708,720 0.9232% 8,720 0.0022%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26,160 2.7695% 11,126,160 2.7695%
赖星凤
合计持有股份 9,510,480 2.3673% 7,140,480 1.7774%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77,620 0.5918% 7,620 0.0019%
有限售条件股份 7,132,860 1.7755% 7,132,860 1.7755%
二、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董事傅海鹰先生、董事林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
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
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2、公司监事赖星凤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3、截至本公告之日,傅海鹰先生、林强先生、赖星凤女士切实遵守了上述
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傅海鹰先生、林强先生、赖星凤女士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 傅海鹰先生出具的《 关于减持金石东方股份的告知函》 ;
2、林强先生出具的《 关于减持金石东方股份的告知函》 ;
3、赖星凤女士出具的《 关于减持金石东方股份的告知函》 。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