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8-039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8日下午14时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66号川投国际酒
店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31)。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蒯一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
股份数110,269,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0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89,468,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86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20,801,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200%;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7人,代表股份数
1,03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58%。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27,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
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5.9696%;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66,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21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