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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2

证券代码: 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 2018-033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14,096,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32%)的股东姬
昱川先生计划自 2018 年 5 月 4 日所持股份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4,096,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32%);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4,096,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32%)的股东陈
绍江先生计划自 2018 年 5 月 4 日所持股份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4,096,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32%);
3、 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
后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的, 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姬昱川先生、陈绍江先生的《关于拟减持四川金
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股)
姬昱川 14,096,400 6.32% 14,096,400【注】
陈绍江 14,096,400 6.32% 14,096,400【注】
注:上述股份将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3、 减持数量、比例及方式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
拟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拟减持方式
姬昱川 14,096,400 6.32%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陈绍江 14,096,400 6.32%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的, 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持股 5%以上股东姬昱川、陈绍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
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前述的股
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所参照的发行价);
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
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
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2、姬昱川先生、陈绍江先生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届满离任董事职务,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 姬昱川先生、
陈绍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已满 6 个月。
3、截至本公告之日,姬昱川先生、陈绍江先生切实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
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
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姬昱川先生、陈绍江先生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姬昱川先生、陈绍江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5%以上股
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盖章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