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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蓝思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40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授予日:2023年9月22日

    2、授予价格:6.34元/股

    3、授予人数:2,754人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631,973股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527,893股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 2023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754 名激励对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631,973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2,527,893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及拟授出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97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合计53,159,866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73,479,998股的1.0689%。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631,97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973,479,998股的0.213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第
二 类 限制 性股 票 42,527,893 股 ,约 占本 激励 计 划公 布时 公司股 本 总 额
4,973,479,998股的0.855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6.34元/股。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5、限售/归属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
                                                                  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为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7、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以下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归属                  100%                      80%          0%

    比例

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不能解除限售/归属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该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http:// oa.hnlens.com)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生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情况,无反馈记录。2023 年 8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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