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彭孟武先生、刘曙光先生、李晓明先生3名激励
对象合计授予2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截至目前,彭孟武先生、刘曙光先生、李晓明先生距最近一次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时间已满6个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育蕾:_______________
姚玉伦:_______________
唐国平:_______________
王义高:_______________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