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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575 号
致: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
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藤明波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 10 名,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279,424,9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588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9,776,25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56%。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9,775,7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05,8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纪 勇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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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雨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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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