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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益通: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9

诚益通: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邮编:100020

New Add: 12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 Dongsanhuan Zh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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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hylandslaw.com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北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益通”)
  根据诚益通的委托,本所指派注册律师穆铁虎、赵媛作为诚益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法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权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所及浩天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浩天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照及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印章、签字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浩天律师已在核对原件后,以律师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结合相关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鉴证以及独立地核查验证,经确信其真实性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浩天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浩天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者结论,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浩天律师对该
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及承诺。

    5、浩天律师同意诚益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诚益通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浩天律师同意诚益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或审批机构的审核要求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使用或引用时,不得因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浩天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诚益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对涉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据此,浩天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浩天律师对诚益通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第四届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

  6、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第四届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8、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9、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0、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11、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

  12、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3、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相关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均己回避表决。

  浩天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 11 月 18 日。

  2、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相
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月 18 日。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浩天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浩天律师认为,公司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人数由
94 人调整为 80 人,公司计划授予 80 名激励对象 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浩天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经核查,上述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09 元的 50%,为每股 5.05 元;(2)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06 元的 50%,为每股 5.03 元;(3)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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