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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立中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2 号
债券代码:123212          债券简称:立中转债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60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9,980.00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899.8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899,8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
发行费用 11,541,028.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8,258,971.7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51Z0009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 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逐级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向子公司天津 立中车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车轮集团”)增资 75,300 万元,增 资款中75,3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前述增资过程产生的利息净额计入资本公积。 立中车轮集团向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车轮”)增资 75,300 万 元,增资款中 75,3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前述增资过程产生的利息净额计入资 本公积。天津车轮向其子公司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车
 轮”)增资 75,300 万元,增资款中 75,3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前述增资过程产生
 的利息净额计入资本公积。保定车轮增资款中的募集资金 75,300 万元,其中用 于保定车轮补充流动资金 7,000 万元,其余再由保定车轮向其子公司立中(墨西 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立中”)、保定立中东安轻合金部件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安轻合金”)分别增资 60,000 万元、8,300 万元及对应增资过 程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净额,用于墨西哥立中“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 化铝合金车轮项目”60,000 万元,东安轻合金“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 研发中心项目”3,000.00 万元,补充东安轻合金流动资金 5,300 万元。具体内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用于 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 号)。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墨西哥立中、东安轻合金 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子公司(包括: 立中车轮集团、天津车轮、保定车轮、墨西哥立中、东安轻合金)、保荐机构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天津立中车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墨西哥立中
 1  实业集团有限  司石家庄分行            122906278110606    年产 360 万只
      公司                                                        超轻量化铝合

      保定市立中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金车轮项
 2  轮制造有限公  司保定分行              100856394478      目”、“免热
      司                                                            处理、高导

 3  天津立中车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2903749510707    热、高导电材
    有限公司      司石家庄分行                                料研发中心项

 4  立中(墨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NRA101036336943    目”、“补充
    哥)有限公司  司保定分行                                    流动资金”

    保定立中东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5  轻合金部件制  司石家庄分行          8111801013101133814

    造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天津立中车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立中(墨西哥)有限公司、保定立中东安轻合金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乙方”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丙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同时作为“甲方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锋、王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对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表面核对一致即视为完成了审查义务,甲方二对此认可且不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授权文件。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一、甲方二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二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二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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