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9 号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9 号),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集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03,10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999,988.1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5,968,677.16 元,公司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031,310.98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51Z0015 号)。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保定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帐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 577010100101079493
分行 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 136792000013000150070
分行 份有限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两家商业银行,“丙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制造项目”、“偿还上市公司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军锋、王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通知函中列明新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生效日期,并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以邮件及原件寄送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及划付过程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书面文件(包括申请书、基础交易合同及授权指令等)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不负责进行实质审查。乙方履行了前述形式审查义务进行资金划付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保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保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