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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新材: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9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四通新材              公告编号:2018-027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

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4月2日以公告形式发

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9日(星期一)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 4月8日-2018年4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

间。

    4、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29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河北四通新型

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臧永兴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180,401,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422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0,00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25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401,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65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放弃要求天河环境原股东回购公司所持天河环境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5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9,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5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3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2018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9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9,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5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 都伟   赵世良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