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3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58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8,5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深证上[2020]247 号”文同意,公司58,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红相转债”,债券代码“123044”。
“红相转债”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进入转股期。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转股数量合计
1,882,267 股,公司总股本由转股前 358,340,754 股增加至 360,223,021 股,注册
资本由转股前 358,340,754 元增加至 360,223,021 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2021 年 3 月 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红相转债转股数量为 1,189 股。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由 360,223,021 股增加至 360,224,210 股,注册资
本由 360,223,021 元增加至 360,224,21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
360,223,021 元。 224,21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
为 6,65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为 6,65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股份为 2,217 万股。公司目前的股本总数为 股份为 2,217 万股。公司目前的股本总数为
360,223,02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60,224,21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自离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自实际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 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也将予以锁定。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