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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影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8

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16-081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7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电影”)与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影业”)、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和影业”)、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华盟”,“联瑞影业”、“和和影业”、“中联华盟”合称“合同对手方”,“唐德电影”与“合同对手方”合称“各方”或“合同各方”)签署了《影片<绝地逃亡>联合发行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的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为止(本授权期限的届满不影响各方对于影片发行收入等款项和费用的继续结算及支付)。
    (三)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国家有关电影监管政策的变化、其他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影片存在无法上映或无法如期上映的风险。此外,尽管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对手方基本情况
    合同对手方一: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蔡元
    注册资本:75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1层107房间
    经营范围: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国家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演出经纪);影视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同对手方二: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7月10日
    法定代表人:杨巍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1282室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发行,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影视投资,影视文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合同对手方三: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张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甲2号1层01101内04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设计、制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从事文化经纪业务;销售工艺品;电影发行;电影摄制;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对手方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交易情况
    联瑞影业、和和影业、中联华盟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除本次交易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联瑞影业、和和影业、中联华盟未与公司发生过其他任何交易。
       3、合同对手方的履约能力
    联瑞影业是一家业内知名的电影发行公司,拥有丰富的电影发行经验;和和影业、中联华盟均为业内知名的影视剧投资企业,拥有丰富的影视剧投资经验。
目前,联瑞影业、和和影业、中联华盟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影片基本信息
    片名:《绝地逃亡》(暂定名,最终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所载名称为准);导演:雷尼·哈林;
    监制:成龙;
    主演:成龙、范冰冰、约翰尼·诺克斯维尔等;
    语言/字幕:普通话、英语;
    时长:110分钟44秒。
    (二)授权内容以及权限
    1、授权地区:中国(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下同)。
    2、授权版本:为经广电局批准在中国公映之影片的完整版本,包括但不限于2D、3D、IMAX。
    3、授权期限: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为止(本授权期限的届满不影响各方对于影片发行收入等款项和费用的继续结算及支付)。
    4、授权权利:合同对手方在授权期限内于授权地区内享有影片的影院发行权。
    (三)影片公映日期
    合同各方暂定2016年7月21日为影片在全国院线统一公映日期(以电影局确定的最终公映日期为准,以下简称“公映日”)。上述时间如有调整,由各方商议确定。
    (四)影片宣发
    各方同意,影片的宣发费用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0,000元整,全部由唐德电影或唐德电影认可的宣发服务提供方负责承担和支付;如各方同意增加宣发费用,则增加的部分仍由唐德电影或唐德电影认可的宣发服务提供方负责承担和支付。
    (五)影院发行的收益和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保底+发行分成”
    2、总票房保底金额及保底收入
    合同对手方承诺影片在中国院线发行所得总票房保底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整。
    其中,唐德电影应得的保底收入人民币306,695,400元,为总票房保底金额扣除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和相关税费及附加、院线分账收入、中影数字管理费、IMAX发行佣金、华夏数字发行佣金、发行费后的剩余部分。
    3、发行分成
    在确保保底价格支付完毕的前提下,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的总票房在扣除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和相关税费及附加、院线分账收入、中影数字管理费、IMAX发行佣金、华夏数字发行佣金、合同对手方提取的发行费以及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主体发行佣金(如有)之后的剩余部分(以下简称“可分账发行收入”),各方同意按如下方案分配:
    (1)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票房低于人民币1,000,000,000元的部分(包括本数),全部归合同对手方所有;
    (2)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票房在人民币1,000,000,000元整(不包括本数)至人民币1,200,000,000元(包括本数)区间的,10亿元以上超额部分(最终总票房实际金额-10亿)可分账发行收入的分配方案为:唐德电影70%,合同对手方30%;
    (3)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票房在人民币1,200,000,000元整(不包括本数)至人民币1,400,000,000元(包括本数)区间的,12亿元以上超额部分(最终总票房实际金额-12亿)可分账发行收入的分配方案为:唐德电影50%,合同对手方50%;
    (4)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票房达到人民币1,400,000,000元整(不包括本数)及以上的,14亿元以上超额部分(最终总票房实际金额-14亿)可分账发行收入均按照唐德电影30%、合同对手方70%进行分配。
    其中,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票房达到人民币1,400,000,000元整(不包括本数)但小于人民币1,900,000,000元整(包括本数)时,超出人民币1,40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最终总票房实际金额-14亿),合同对手方同意提取该超额部分的10%作为给宣发服务提供方的影片宣发奖励,该奖励将从可分账发行收入中优先扣除后,剩余可分账发行收入各方再按照唐德电影30%、合同对手方70%进行分配。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就补救措施与守约方达成一致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唐德电影通过保底发行及超额收益分成的模式将电影《绝地逃亡》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授予合同对手方,此模式有利于降低电影票房不确定性的风险,并有效地缩短投资回报周期。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对手方产生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影片<绝地逃亡>联合发行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