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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影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2-1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2015年2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及公司股东赵健、李钊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王大庆、张哲、北京鼎石源泉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范冰冰、赵薇、北京鼎石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丰毅、霍建起、盛和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睿石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石成长”)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北京翔乐科技有限公司、刘朝晨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付波兰、郁晖、杨智杰承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期满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杨智杰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8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相关承诺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吴宏亮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赵健、李钊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股5%以上的股东睿石成长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最高可至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百。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的80%。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企业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和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中的孰高者确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和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中的孰高者确定。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的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回购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首先,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其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50%,并且单次增持的股票数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控股股东未能增持公司股票,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未满足“公司股票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