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明...... 3
第二章 释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7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9
一、激励对象关于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 9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情况的差异 ...... 1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 12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5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能”或“上市公司”、“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中建环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中建环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建环能提供,中建环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中建环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中建环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中建环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骨干
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中建环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中建启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2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5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八、2024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佟庆远先生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激励对象关于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三分之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关于本次归属条件
成就说明具体如下: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