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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7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一楼)

    4、召集人: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倪明亮先生

    6、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377,078,766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1,744,71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8.1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1,544,71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8.14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461,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5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61,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4,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1,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4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唐银锋、吕万成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