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4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3.99元/股调整为7.0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5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年6月,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向14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06.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99元/股,上述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
6、2018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方法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785784股及派送1.272151元人民币现金。2017年6月26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2、根据《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一)派息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99元/股调整为7.01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785784股及派送1.272151元人民币现金。根据《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13.99元/股调整为7.01元/股。我们认为,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