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1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
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范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9,309,169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6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7,116,34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2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92,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192,92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6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92,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79%股。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8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8%;反对 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00%;
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308,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2,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