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昇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一)公司原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
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改的内容以加粗字体显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 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
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
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 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
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材料技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兴能源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
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件为准) 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复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相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配;
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人民法院撤销。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