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第二期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7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柳喜军、徐向艺、孙树敏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