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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亿通: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2

证券代码:3 0 0423        证券简称: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7-056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谦彧律师”)出具了《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5月10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间为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5月21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公司2016

年12月31日总股本107,69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元(含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v=16.65元-0.05元=16.60元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谦彧律师发表意见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股权激励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谦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和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