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公司住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迁移至安徽省宁国市,公司名称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00,000.00 股,于 2015年 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Bossc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 83
号,邮政编码:242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880,389.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秉承“博览世界、科技为先”的发展理念,
促进工业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
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肥料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消毒
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出入境检疫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
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公司设立时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总股本的比例
王双飞 15,133,050.00 33.6290%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338,140.00 18.5292%
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948,810.00 15.4418%
杨崎峰 2,475,000.00 5.50%
许开绍 2,475,000.00 5.50%
宋海农 2,475,000.00 5.50%
霍建民 1,181,250.00 2.625%
张频 945,000.00 2.1%
王继荣 900,000.00 2%
黄海师 675,000.00 1.5%
陈琪 675,000.00 1.5%
叶远箭 675,000.00 1.5%
杨金秀 360,000.00 0.8%
莫翠林 315,000.00 0.7%
程韵洁 225,000.00 0.5%
周茂贤 225,000.00 0.5%
王其 225,000.00 0.5%
詹学丽 168,750.00 0.375%
陈国宁 45,000.00 0.1%
陆立海 45,000.00 0.1%
陈楠 45,000.00 0.1%
陈文南 45,000.00 0.1%
计桂芳 45,000.00 0.1%
徐萃声 45,000.00 0.1%
詹磊 45,000.00 0.1%
李琨生 45,000.00 0.1%
肖琳 45,000.00 0.1%
林丽华 45,000.00 0.1%
黄崇杏 45,000.00 0.1%
朱红祥 45,000.00 0.1%
覃程荣 45,000.00 0.1%
合计 45,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3,880,38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33,880,389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