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3-085
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世科”)于 2023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8,500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1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公开发行可转债 4,3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20,893,396.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
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8]17594 号”《验证报告》。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及相关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
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019 年 4 月,经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博世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本项目尚未使用的 15,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其中 10,400 万元投入“绿色智能制造环保设备生产项目”,4,600 万元投入“收购京山市文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前后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 变更后投资项目
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变更金额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1 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 42,089.34 -15,000.00 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 27,089.34
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 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
2 - - 10,400.00 绿色智能制造环保设备 10,400.00
生产项目
3 - - 4,600.00 收购京山市文峰污水处 4,600.00
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
合 计 42,089.34 - - 42,089.34
(二)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1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可转
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025.67 万元。募投项目预先投入情况业经天职国际鉴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18]17603 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2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
不超过 8,500 万元(含)闲置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将 8,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500 万元全部归
还至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行 募集资金承 募集资金实 募集资金专户
诺投资金额 际投资金额 余额(含息)
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 27,089.34 18,611.67 8,501.85
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 限公司南宁市兴东支行
绿色智能制造环保设备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00.00 10,401.38 -
生产项目 南宁桃源支行
收购京山市文峰污水处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0.00 4,600.00 -
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 南宁桃源支行
合 计 42,089.34 33,613.05 8,501.85
注 1:上述用于“收购京山市文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和“绿色智能制造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及 2019 年 6 月 25 日注销。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合理性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公司存放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东支行不超过8,5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8,500 万元(含)闲置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测算),按 12 个月计算,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 345.95 万元,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公司说明与承诺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节省公司财务费用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承诺: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公司已足额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公司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董事会意见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8,500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8,5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博世科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