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田阳中金债权,挂牌底价为 7,500.00 万元。
2、本次转让债权事项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北部湾产
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现公开挂牌期限已满,铖泽矿业作为受让方以 7,500.10 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公司持有的田阳中金债权。近日,公司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债权转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策通过。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经营战略,2022 年 8 月 1
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世科”)将持有的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阳中金”)债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 2382 号”资产评估报告和“中联评咨字[2022]第 2381 号”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并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通过,
本次债权转让的挂牌底价为 7,500.00 万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债权转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策通过,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1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公告》。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本次债权转让事项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北部湾产权交
易所公开挂牌。2022 年 8 月 31 日,广西铖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泽
矿业”)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铖泽矿业作为受让方以 7,500.10 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公司持有的田阳中金债权。近日,公司与受让方铖泽矿业签订《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铖泽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协议》”或“本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西铖泽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2MAA7E5132X 法定代表人 黄森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成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控股)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小塘新村(审计局西侧)
第八幢 4 楼 401 室
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矿业权评估服务;矿山机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质勘查专用设备销售;基础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铖泽矿业设立于 2021 年 12 月,无 2021 年度的财务数据。
截至本公告日,铖泽矿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前十名股东、现任董事、
关联关系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系,亦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履约能力 铖泽矿业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四、《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
(1)甲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
(2)乙方:广西铖泽矿业有限公司(受让方)
2、标的资产
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甲方对协议附件《资产明细表》所列示的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投资权益、受益权以及附属的担保权益等在内的原始权益、派生权益和权益负担。
3、标的资产金额
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标的资产本金余额为 159,700,591.50 元,利息及
违约金为 70,157,425.08 元,本息合计为 229,858,016.58 元 ,不含 2019 年 8 月
31 日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
4、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标的资产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500.10 万元。
(2)保证金
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确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已收到乙方支付 500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
保证金不计息,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严格履行本协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资金占用费”条款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所有价款分三期支付,均应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 500 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
首期交易价款 2,000 万元(含保证金 500 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乙方以货币方式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期交易价款 3,000 万元在 2022 年 9 月 26 日前,乙方以货币方式足额
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剩余交易价款 2,500.10 万元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以货币方式足额
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资金占用费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交易款,甲方按年化 7%的费率按季向乙方收取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5)付款金额确认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标的资产的交割
(1)交割日的确定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 2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交割条件成就后,甲方有权提前交割日并书面通知乙方。
(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标的资产的交割:
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处置费用、违约金等其他应付全部款项;或甲方已收到乙方本协议约定的
第二期交易价款,及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开具见索即付的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未付交易价款)。
2)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3)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获得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3)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标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移交
1)在交割日,标的资产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甲方应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在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回收少于处置费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在交割前支付相应处置费用。
2)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标的资产证明文件清单》《服务协议清单》《标的资产证明文件补充清单》,分别列明基准日前及过渡期内取得或产生的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服务协议。
乙方在对甲方于交割日移交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取得乙方签发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3)交割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等行使依法享有自基准日起的一切权利。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承担标的资产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费用、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4)交割后的合作
1)甲乙双方应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省级相关媒体上发布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资产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资产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等对资产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
4)交割日后,甲方应乙方合理要求,为乙方实现标的资产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甲方不对该类协助和配合能否达到乙方预期负责,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行政性收费和权益负担(含可能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标的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标的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5)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乙方选择不承继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
1)对于协议附件《服务协议清单》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甲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对乙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标的资产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事宜。
6、过渡期标的资产的管理
(1)在交割日前由甲方持有标的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基于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维护标的资产价值的基本原则需要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
(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在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的前提下,甲方应执行乙方提出的管理和处置标的资产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