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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2 深市 博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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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签订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6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8-039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5亿元;

    2、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双方突发异常情况造成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2018年1月18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乙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并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苍梧博世科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定名称)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近日,公司与苍梧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由公司在梧州市苍梧旺甫工业小镇投资建设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单位名称:苍梧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2、单位负责人:谢善高

    3、地址:苍梧县石桥镇东安街1号

    4、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无

    6、履约能力分析:苍梧县人民政府系苍梧县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2、项目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旺甫工业小镇;

    3、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5亿元;

    4、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厂房3座,包括环保装备生产车间、环保管材

生产车间和仓储库房;综合厂房1座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生产规模:安装年

产220台/套ACM反应器、净化槽及其配套关键装备;二氧化氯制造设备生产线、

钢带增强HDPE螺旋波纹管和钢丝骨架增强HDPE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

年产ACM反应器、净化槽220台/套,年产增强型给排水PE管材生产能力500km。

    5、项目建设期限:乙方从甲方竞得土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和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并投产。

    6、项目用地

    甲方以招拍挂方式向乙方出让项目建设用地约100亩,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

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乙方所取得的土地施工建设必须按照县住建局核发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规定施工建设(包括退让红线)。土地价格以乙方到县国土资源局的竞买成交价为准,乙方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在此价格条件下,甲方供给乙方的土地条件为:达到“四通一平”(场地平整和通路、通水、通电和通讯)。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7、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在乙方成功竞得土地后,甲方协助乙方在3个月内办妥本宗地的《不动

产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将生产用电、用水、道路、通讯网络拉接到项目用地红线边;交付给乙方的土地必须为“四通一平”。

    ② 有权向乙方取得项目投资及生产的相关统计数据,有权监督乙方的安全

生产工作。

    ③ 协助乙方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各

种证照,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为乙方解决项目宗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④ 协助乙方依据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和地方各类奖励、鼓励类资金扶持和税

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变化的,以国家和地方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因甲方自身原因调整政策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

    ⑤ 甲方根据苍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苍政办发[2017]134号)为乙方提供

如下优惠政策:

    a. 如乙方在2020年前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

经验收合格,甲方按竣工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第一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8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0元;轻钢结构减半执行。

    b. 乙方从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第二年起,甲方连续3 年按乙方当年生

产经营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如乙方在2020年前建

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第一年的奖励扶持比例提高到80%。

    ⑥ 甲方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梧州市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

助乙方申请项目扶持资金,并大力支持乙方争取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如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后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扶持政策:协助乙方依法享受促进珠江—西江经济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及产业园区扶持政策和认定为所得税15%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争取为乙方获得新的扶持政策。

    (2)乙方权利与义务

    ① 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总体进度报甲方有关

部门备案,以便甲方监督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②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用地性质。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③ 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享受甲方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优惠政策有变化的,以甲方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旺甫工业小镇相关管理规定。

    ④ 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网、路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保证符合有

关部门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科学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要符合旺甫工业小镇总体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方案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备案。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并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

    ⑤ 承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50万元/亩,预计总投资额达到1.5亿

元人民币。投产第一年产值预计达到5000万元,预计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

第二年起产值预计达到1.6亿元,预计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

    ⑥ 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

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在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要做好项目用地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污染;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随时接受甲方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⑦ 按计划履行投资义务,项目开工后,把项目建设计划、每月实际完成投

资情况报苍梧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投资及生产的相关数据。用电要与相关部门另行签订合同,并承担费用。

    ⑧ 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在苍梧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本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证照的费用,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⑨ 依法享受依据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家和地方各类奖励、奖励政策和税收

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苍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苍政办发[2017]134号)》、《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等文件。

    8、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时间交付项目用地,属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中止合同,甲方退回土地出让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对该项目所有的优惠、奖励政策。

    在甲方交付已完成“四通一平”的土地且乙方取得本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和施工许可证起2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进场施工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因乙方原因,6个月内没有完成厂房正负零零基础的,乙方需向甲方再支付违约金30万元;因乙方原因,12个月内没有完成设备生产厂房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建设履约保函所担保金额将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根据乙方出具的项目建设履约保函从银行划转。

    (3)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土地利用率、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执行。

    (4)乙方擅自改变宗地用途或私自转让土地的,属乙方违法和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地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已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归甲方所有,乙方还须承担违法用地责任(由相关部门确认)。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不视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9、其他约定

    (1)甲方享有对该项目用地因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的规划调整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乙方对本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出让年限届满,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如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的需要,乙方必须配合政府做好搬迁工作

    10、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苍梧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若该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环保装备制造能力,满足项目建设对环保装备及配套设施日益增长的需求,布局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巩固公司的区域环保龙头地位,为后续深度布局国内区域市场奠定基础,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本次合同签订及后续项目建设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合同的进展及重大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广西博世科苍梧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及相关附件。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