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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2 深市 博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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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签订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投资建设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7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8-025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

                     (一期)投资建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7亿元;

    2、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在本项目合作期限20年,存在相关政策、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风险;

    4、不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或履约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2017年7月21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乙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项目并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陆川博世科生态产业循环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称)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近日,公司与陆川县人民政府在陆川县共同签署了《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投资建设合同》,由公司投资建设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单位名称:陆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2、单位负责人:刘启

    3、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是。2017年1月5日,公

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陆川县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陆川县珊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陆川县平乐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陆川县北部片区村级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504.65万元、1,479.31万元、6,225.00万元。陆川县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系陆川县人民政府下属职能部门陆川县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珊罗镇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余两个合同正常履行中。

    5、履约能力分析:陆川县人民政府系陆川县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

    2、项目选址:陆川县滩面镇383县道附近、滩面镇政府以南,四周界址以

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3、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7亿元;

    4、项目投资方式:公司独资;

    5、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核心生态养殖区分两期建设),采用高架网床的形式饲养生猪,一期年出栏仔猪约13万头,出栏育肥猪约8万头。

    (2)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作为园区管理人员及养殖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及生活区域,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修理间等。

    (3)光伏发电板项目及其他相关红线内配套设施等。

    6、项目规划用地:用地面积约400亩(具体边界范围及占地面积以乙方提

供的所需有效建设用地规划及国土部门测绘为准);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乙方园区根据规划主要建筑物用地部分的土地,甲方通过招拍挂出让给乙方(招拍挂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其余规划区范围内不用办理产权证部分,甲方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出租给乙方。

    7、合同期限:20年。

    8、优惠政策

    甲方应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和玉林市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积极申请项目扶持资金,并大力支持乙方争取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和资金。

如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后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扶持政策:

    (1)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外,属于陆川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的,按规定能减免则减免。

    (2)积极争取及配合乙方争取上级扶持或奖补资金,属于陆川县本级扶持的,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用于本产业园的建设及运营。

    (3)积极引导养猪户入驻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

    (4)大力支持乙方打造相关农牧产品品牌,协助乙方依法办理相关商标的注册事宜并提供保护。

    (5)以最低成本的优惠价格租赁流转地给乙方发展特色生态农业,具体优惠内容甲乙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另行约定。

    (6)甲方根据乙方的税收贡献大小来确定扶持力度,纳税越多扶持越大。

同时为乙方的投资项目提供各种优惠及扶持政策。

    9、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成立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土地征收,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净地”要求;甲方协调推进项目立项、报批、建设等工作,并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经营期间所涉及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对园区内光伏发电板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指标落实、合法合规建设及经营给予大力支持;甲方负责“五通”(即供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到本园区规划范围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及其子公司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环评、立项等相关手续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快速、便捷、低费完成办理,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交付土地符合“净地”要求及乙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后1个月内必须开展项目施工建设,并在一年内建成投产;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子公司不得将土地无故闲置;乙方及其子公司根据甲方的建设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按时开、竣工和投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招商引资等数据和报表;乙方及其子公司按红线图划定的面积使用本宗土地,并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完成配套设施以及自用设施的建设,并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投产后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不可抗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因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2、争议解决

    若在本合同或补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进行法律程序解决期间,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书应继续履行。

    1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通过把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相结合,对资源合理调配和使用,建立以生态农业和控制禽畜养殖污染相适应的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环境综合治理能力,通过建设循环产业园使生猪养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将生猪粪便、生猪屠宰废污通过固废处理技术有效地转化为天然气和有机肥,变废为宝,从源头上解决生猪养殖业粪便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并投产,将与公司在陆川县投资建设的陆川县固体废弃物制备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共同构成全县生态养殖、生态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产业化的示范体系,为九洲江流域综合治理、全国跨省区生态补偿试点的启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配套,符合陆川县打造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的整体规划要求,同时也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巩固公司环保全产业链业务优势及区域龙头企业地位。本次合同签订及后续项目建设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合同的进展及重大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陆川县陆川猪生态循环产业园核心生态养殖区(一期)投资建设合同》及相关附件。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