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6-155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贺州市爱莲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项目总投资约 28,228.19 万元,约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5.93%,投资金额较大,且项目建设期需要公司承担项目相关的融资安排,不排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2、本项目建设期暂定为510日历天,运营期为30年,项目合作期较长,期
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投资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3、本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双方突发异常情况造成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9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乙方”)收到贺州市太白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或“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确定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最终成交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通知书的公告》。
2016年12月23日,公司与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或“贺州城投”)签订了《贺州市爱莲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总投资约28,228.19万元,本项目采取 PPP模式建设,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甲方作为政府出资主体,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项目的建设、投融资、运营、管理及维护等事宜。
根据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贺发改投资[2016]283号、贺发改投资[2016]
354号的批复意见,同意将“贺州市太白湖公园工程项目”名称变更为“贺州市
爱莲湖公园工程项目”,本PPP项目合同原报批时使用的“太白湖”公园名称全
部变更为“爱莲湖”公园名称。
三、交易对方介绍
1、甲方: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8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小鹏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
成立时间: 2003年10月30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授权管理;市辖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贺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用地范围内拥有土地开发、收益、经营管理权;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除外)销售。
2、贺州城投已获贺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全权负责贺州市爱莲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合同谈判及最终的合同签订。3、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了贺州博世科环境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博世科”),注册资本6000万元,贺州城投持股20%,公司持股80%,贺州博世科已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成立。除此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贺州市爱莲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约28,228.19万元,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包括土地费用、建筑工
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实际总投资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报告为准。
(三)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包括两大建设内容:
1、爱莲公园工程,该部分投资约为23027.28万元,含广场、景观水体、停
车场、绿地、机动车道、游步道、公园配套及管理用房、球场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机动车停车位约599个;
2、爱莲湖生态保护工程,该部分投资额约为5200.91万元:融合了海绵城
市系统、水生态修复系统及科普导览系统三大系统。
(四)合作方式与内容
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并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采用PPP模式下的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付费模式采取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五)项目公司
1、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的项目公
司,其中甲方占 20%的股份,乙方占80%的股份,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
东,对项目公司具有实际管理控制权;
2、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政府在运营期开始后依据绩效考核标准进行付费。合作期满,所有属于本项目的项目公司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或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无偿移交至政府指定机构,或经政府书面同意可以委托项目公司继续运营本项目;
3、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计价金额按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政府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六)合作期限
项目根据风险分配方案、运作方式、付费机制和具体情况,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建设期暂定为510日历天(自项目实际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根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情况可相应顺延),运营期30年(自项目验收合格开始运营之日起计算,含试运营期)。
(七)排他性约定
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政府方不能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第三方;当合同中对公园建设规模进行扩建且亦采用PPP方式运作时,项目公司优先拥有其PPP运作的特许经营权。
(八)收入和回报
1、使用者付费
停车费收入:可建停车位约599个,停车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每辆停
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
2、政府运营补贴
项目属于政府运营补贴模式,政府需要按6.19%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经审计
确认当年应支付的数额并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为保证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作,并确保项目公司能收取约定费用,甲方和政府方承诺:
A.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停车费、租赁费用的有关规定收取停车费和租金;
B.甲方对政府运营补贴的申请支付负有担保义务;
支付条件和标准需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预算法》,将运营补贴纳入每年度的预算管理体系。
C. 根据贺州市财政局贺财金【2016】1 号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
论证的函,项目的运营期限为30年,政府年运营补贴支出约为2408.47万元,
实际运营补贴按6.19%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经审计确认当年应支付的数额支付:
回报收益分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甲方占回报收益比例的20%、乙方占
回报收益比例的80%。
本 PPP项目的政府运营补贴按运营期每满一年结算一次,补贴方式及金额
以贺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九)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本项目 PPP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在合作范围外另行投
资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十)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置
特许运营期满时,根据项目公司的运行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延长特许运营期,并另签协议;若终止协议,政府方不继续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设施等项目资产无偿移交至政府授权或指定的接收方;
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甲方依据评估净值(不包括土地)收购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文件、材料和档案。
(十一)违约处理
违约行为认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行为发生后,视违约行为的危害程度,可采取赔偿、临时接管和解除合同的措施,使非违约方减少或避免风险;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有争议,按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甲乙双方各指派3名代表成立协调委员会,负责在
合作期间协调有关争议事项。在履行本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提交协调委员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
本项目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项目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可另签补充合同。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总投资约28,228.19万元,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5.93%,若本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项目是针对贺州市爱莲湖整体生态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国家“十三五”期间一系列环保产业政策的导向。项目合同的顺利签订,增强了公司在环保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充实了公司的在手订单数额,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生态保护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的行业市场地位,为公司后续加快 PPP项目的落地和运作积累经验,全面提升公司环保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甲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贺州市爱莲湖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