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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2 深市 博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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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签订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3

证券代码:300422           股票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6-065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项目总投资暂定为39,515.39万元,投资金额较大,且项目建设期需要公司承担项目相关的融资安排,不排除项目进展过程中公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2、项目PPP合作期为25年(含建设期),合作期较长,期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投资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3、本合同及各子项目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双方突发异常情况造成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6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收到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确定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最终成交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通知书的公告》。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与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总投资暂为39,515.39万元(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权、存量资产使用权的购买、改扩建部分的施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购买、项目建设相关的前期费用(设计费等)、项目移交的中介评估费用等)。
    三、交易对方介绍
    1、甲方: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县住建局”);
        授权代表:蹇云
    2、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无任何业务往来。
    3、澄江县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签署本合同,由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
    (二)项目内容
    项目具体包含澄江县第二自来水厂扩建、澄江县中水处理厂、澄江县垃圾焚烧厂、澄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澄江县东岸自来水厂5个子项。
    1、澄江县第二自来水厂扩建
    澄江县第二自来水厂的改扩建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供水范围确定为“澄江县坝区梁王河以西”。
    2、澄江县东岸自来水厂
    澄江县东岸自来水厂的特许经营权、现有水厂的使用权(含土地、构建筑物、设备、管网等厂区所有物品;进水管网、泵站;供水管网、泵站等)、运营、维护、移交。供水范围为“澄江县坝区东大河以东”。
    3、澄江县中水处理厂
    澄江县中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现有中水厂的使用权(含土地、构建筑物、设备、管网等厂区所有物品;进水管网、泵站;供水管网、泵站等)、运营、维护、移交。
    4、澄江县垃圾焚烧厂
    澄江县垃圾焚烧厂的特许经营权、澄江县垃圾焚烧厂的使用权(含土地、构建筑物、设备等厂区所有物品)、运营、维护、移交;澄江县垃圾焚烧厂现有系统的完善和改造;澄江县垃圾焚烧厂资源化利用;二期建设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移交等。
    5、澄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
    澄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权(含土地、构建筑物、设备、管网等厂区所有物品;进水管网、泵站;供水管网、泵站等)、运营、维护、移交。管网覆盖范围为“污水收集范围为澄江县县城区(新城区、老城区),龙街、右所集镇区,抚仙湖北岸湖滨区”。
    鉴于本项目中部份项目暂无法确定供给或收集范围,最终范围以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审核确认的为准,并在子项合同中进行明确。
    (三)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各子项中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存量资产使用权转让价格在双方进行清产核资后,上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改扩建部分投资,按实际完成投资,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为准。
    本阶段项目总投资暂为39,515.39万元(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权、存量资产使用权的购买、改扩建部分的施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购买、项目建设相关的前期费用(设计费等)、项目移交的中介评估费用等)。
    (四)合作方式与内容
    项目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扩建-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甲方(经县政府授权)授予乙方本项目独家特许经营权,与乙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并按照本合同体系的约定获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及合理的收益。
    (五)合作期
    本项目的PPP合作期为25年(含建设期),项目的扩建工程部分PPP合作期自工程施工起始日起计;存量资产特许经营权授予运营部分以特许经营权授予手续办理完结之日并正式移交项目公司之日起计算。
    (六)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本项目范围内或经甲方同意的供排水、垃圾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及维修等(以工商部门审批发放的营业执照为准)。
    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03.08万元,其中: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单位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580.62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以货币出资6,322.46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80%。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解决,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
    4、项目公司的组建事宜以最终签订的项目公司组建股东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为准。
    (七)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内拥有项目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
    (八)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甲乙双方就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具体内容分子项目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
    (九)项目收益回报机制
    本项目收益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其中:使用者付费部分来源于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以及中水销售收入等;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来源于澄江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上级政府相关补贴及专项资金拨付)。
    1、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确定
    按照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十六条要求,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
    2、使用者付费
    (1)定价机制
    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初始价格执行发改价格【2013】243号文的规定,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程序确定。即,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1.7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2.6元/m3、特种行业用水5.0元/m3;污水处理:居民生活污水1.2元/m3、非居民生活污水1.6元/m3、特种行业污水2.0元/m3。
    中水价格根据给排水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合同,按最终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中水供水价格作为初始价格;垃圾处理费收入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进行项目运营缺口补助。
    (2)价格调整
    项目特许经营期间,使用者付费部分的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供排水收费
    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中水水费结算方式以各子合同分别约定执行。
    (十)费用支付保证
    1、为保证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作,并确保项目公司能收取约定费用,甲方承诺:
    (1)受项目公司委托对项目范围内使用者付费部分进行收缴,收缴所产生的费用从项目公司运营成本中扣除。具体委托收缴方式在子合同中明确;
    (2)根据国家和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费、垃圾费的有关规定在澄江县对用户征收费用(垃圾处理费按实际过磅重量来收费);
    (3)甲方对水费、污水费、垃圾费的收缴负有担保作用;
    2、县人民政府确保本项目财政补助支出部分纳入澄江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上级政府相关补贴及专项资金拨付),甲方应提供相应上述证明法律文件。
    3、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费,项目公司可以给予甲方三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甲方仍不能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的,甲方同意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不足一日的不予支付。
    (十一)运营期届满终止处理
    运营期限届满终止的,项目公司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资产与运营权。
    (十二)违约处理原则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赔偿金额根据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害、损失、增加支出和承担的额外责任确认。
    2、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该等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守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守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十三)项目合同体系
    本合同与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和本合同各子项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一并组成本项目不可分割的合同体系。具体内容以各子项目合同为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合同的顺利签订,增强了公司在环保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充实了公司的在手订单数额,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水污染治理、水务投资运营、城市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固废处置领域内的行业市场地位,为公司后续加快PPP项目的落地和运作积累经验,全面提升公司环保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
    2、本项目总投资暂估算为39,515.39万元,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8.30%,若公司能够签订本项目的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甲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澄江县城镇供排水及垃圾收集处置PPP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