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刊登在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现将分红派息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4,030,4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5,283,658.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4,030,48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8 月 22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8 月 2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88 施祥贵
2 01*****485 时艳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1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陈芳
咨询电话:0513-87190053
传真电话:0513-87516774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