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56 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560,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47,585,404 股的 1.0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共计2,5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47,585,404 股的 1.03%)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6、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8、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
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一个解锁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安排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
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届满。
2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以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DH10118 号),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用影响的数值)为 7,973.66 万元,高于业绩考核
的数值)不低于 6,580 万元 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
人层面考核系数相关,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 90>S≥80 80>S≥60 S<60 满足解锁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
果(S) S≥90
考核系数 果均为“优秀”,其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可解
1 0.8 0.6 0 锁比例为 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
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已届满,公司及 5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
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共计 2,5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及上
市流通手续。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
三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6 人,可解锁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