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月1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23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7元/股
鉴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力星股份”)《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月1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授予58名激励对象52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王嵘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93 94.26% 2.03%
人员(56 人)
合计 523 100.00% 2.1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7 元。
5、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6,580 万元
以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7,580 万元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角度,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A B C D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考核系数 1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