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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1 深市 力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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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8

力星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整
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同
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上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发表意见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力星股份按照《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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