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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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年 12
月11日,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32名激
励对象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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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玲玲 周宇 杨建兴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