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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自控: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五洋自控: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自控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伟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270,60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239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50,211,4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97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50,575,3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0,031,4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794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8%;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888,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75%;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8%;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8%;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888,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75%;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8%;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2%;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2%;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2%;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2%;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14,8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8%;反对 3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4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888,8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5%;反对 3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申请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2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2%;反对 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873,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76%;反对3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0,3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2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2%;反对2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张孟阳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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