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停车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英文名称,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自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停车
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公 司 英文 名称 : Jiangsu Wuyang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Wuyang
Autom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Parking Industry Group Co.,Ltd.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条款(后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续各条款序
2 号及条款内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容中的索引
要条件。 序号依次调
整,下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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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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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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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向中国证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 转让。上述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易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的 50%。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