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1 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浩丰创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1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3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二时;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4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审议。 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5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