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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4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8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11层公司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14:00时。

    5、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3日—2018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13 日15:00 至 2018年5月 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80,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95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26,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803%。

    参加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8%。

    2、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9,951,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6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关于公司2018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456,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2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433%;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公司2018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456,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2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433%;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456,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27,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433%;反对3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关于修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2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8%;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97,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洁律师、赵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