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转让。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3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离职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十五;
之日起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 (三)《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的,自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一)遵守本章程。
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联交易作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 会审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 受限方式);
交易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事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项: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款利率标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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